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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2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詠惠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德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謝貴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萬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25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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