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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26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賴淑萍

原告
兵器戰術圖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文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被告
樊成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9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兵器戰術圖書有限公司(下稱兵器公司)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甲○○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兵器公司官網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91號卷,下稱士院卷,第10頁及第244頁)。嗣變更聲明如後述。核其所為,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兵器公司自民國80年原以「中國之翼出版社」之名創立,自96年改稱今名,法定代理人甲○○,自核准設立後即長期從事軍警消事務之報導以及相關書籍之代理,旗下現有《兵器戰術圖解》期刊,是目前國防部及警政署審核通過之邀訪媒體,甲○○本人經常受邀參與軍方專案與學術研討,個人與企業形象良好,合先敘明。嗣兵器公司於107年11月1日,因聯合報報導國安局監控民眾Facebook(下稱臉書)對元首的討論,其中並特別提及「雲豹」裝甲車將被設為關鍵字,遂決定將開拓動漫事業有限公司所主辦之動漫活動中會場參展廠商在展示新開發的「雲豹」裝甲車模型【被告為其中一家之代理,另一家則為訴外人戰鷹有限公司(下稱戰鷹公司)】,因此就剪輯一部短片取名【國安局也愛雲豹裝甲車】(下稱系爭短片)。詎被告突於107年11月2日在臉書上突然封鎖原告帳號,並發布:「採訪我們辦的活動,又不把活動名稱打正確的雜誌社大老闆,你不尊重社團,那我們只有趨之別院,對了,在我場子作嫁衣給『曾八佰』,不踢真不法喜」,此後,被告即開始變本加厲,不斷藉由臉書及網路直播發動對於甲○○及兵器公司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攻擊謾罵等行為,其情節已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之誹謗罪及第310條第2項的誹謗罪,並構成民法第18條人格權、第19條姓名權及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是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9條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伊等對被告自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並得要求被告為回復伊等名譽之必要措施,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兵器公司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甲○○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予以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本件原告所主張伊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具體特定伊之行為究係如何侵害原告名譽,且行為所發生之時點均係在107年11月4日至108年4月19日間,縱被告行為確有侵害原告等之名譽權,則甲○○於107年11月下旬於臉書上即已表明其知悉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亦曾於108年6月5日發表暗示要向伊提告之文章,卻直至110年4月17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原告損害賠償之請求權顯已罹於時效。原告既主張伊應對其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應對「伊之言論已侵害原告等名譽權且情節重大」乙事負舉證責任,惟原告並未具體說明伊之言論究竟是如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且情節重大,是原告並未盡舉證責任甚明。

(二)又伊於105年起開始主辦「RF-Freedom盃台灣國際模型公開賽」(下稱臺灣公開賽),提供模型玩家每年交流之平台,並透過此平台號召模型玩家向花東偏鄉地區兒童捐助物資,伊甚至自行接洽冠名贊助廠商,並邀請俄羅斯、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等國家之知名評審及名家來台,使臺灣公開賽漸有規模,參展作品數量動輒破千,成為國際模型界重要賽事之一。臺灣公開賽與原告毫無任何關連,107年臺灣公開賽期間,戰鷹公司於比賽會場外設攤販售「雲豹裝甲車模型」商品,甲○○擅自至比賽會場拍攝影片,並剪輯系爭短片予戰鷹公司之「AFVCLUB & HOBBYFAN臺灣粉絲團」張貼。惟觀諸影片内容,於戰鷹公司工作人員介紹其產品前,所攝畫面竟然均為臺灣公開賽之工作人員及參展作品,系爭短片更將冠名贊助之廠商名稱與活動全名隱去,並擅自改稱「台北花博模型展」,甲○○之上開行為易使他人產生誤解,進而造成伊、外國及臺灣相關社團、冠名贊助廠商後續困擾。甲○○事後更陸續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行為,其之行為如何評價,於網友及模型愛好者間已有定見。是以甲○○指摘伊於附表一所為之行為,並未貶抑甲○○之人格及社會地位,全係伊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縱因言論間夾雜不雅口頭禪,使甲○○感到心中不悅,尚不能逕論客觀上已生貶損甲○○社會評價之結果,蓋此時甲○○自應負有較大幅度之包容,自難認被告行為有使甲○○之名譽受損害之事實,自不成立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從而亦不該當民事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而伊雖曾發表「中國落翅仔」等言論暗喻兵器公司,惟前述用詞已難使一般社會大眾聯想至兵器公司,難與兵器公司之名稱有所連結,且伊雖使用此用詞,但觀諸原告所指摘伊之整體言論,可見伊係針對具體事實,依其價值觀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兵器公司之人格與原有社會地位,並未因伊之行為而受貶抑,是以伊之言論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三)綜上,本件實因甲○○為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妥行為所起,伊僅係相應提出主觀評論,並不構成侵權行為。再者,原告等於伊獲刑事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遭駁回後,又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罹於時效後再提起本件訴訟,且迄今仍於社群網站上暗諷伊「作奸犯科」,並且「該告就告、該打就打」等行為,顯係浪費司法資源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⒉如被告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發表附表一所示之貼文、影片,足以毀損原告名譽權、人格權及姓名權等語,並提出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貼文內容、影片為據。被告雖坦承有張貼前開貼文或影片,惟否認有何侵權行為。茲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一)原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9、編號11至23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1、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第131條分別定有明文。

3、原告主張附表一之行為外觀上雖有數十個行為,但被告係基於概括單一的侵權行為故意所為,應視為一行為,並以最後一個行為為侵權行為之終了日即108年4月19日,故本件未罹於時效等語。惟查,原告所指附表一編號1至9、編號11至23之行為,其時間不同,對象有針對兵器公司,有針對甲○○個人,且被告為前開言論之地點,有在臉書貼文、有以直播影片方式,自難認係被告基於單一侵權行為之故意所為,是此部分原告主張,洵無所據,難認有理。

(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0之行為,已侵害兵器公司之名譽權;就附表一編號24之行為,已侵害甲○○名譽權: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分別項定有明文。次按姓名乃用以區別人己之一種語言標誌,將人個別化,以確定其人之同一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姓名權所欲保護者為權利人使用其姓名之權利不受他人爭執、否認,不被冒用而發生同一性及歸屬上混淆之利益,為法定人格權之一種,乃一般人格權之具體化(民法第19條立法理由參照)。又侵害姓名權有兩種形態,一為冒用他人姓名,即無權使用他人姓名而使用,如冒用名醫行醫,假借某公司董事長姓名詐騙,或將他人姓名使用於貨品或廣告上,一為不當使用他人姓名,如在小說中以某大明星姓名作為應召女郎之姓名,以仇人姓名稱呼家中貓犬等,又姓名權所保護者為身分上「同一性之利益」,因此,如非冒用他人姓名或不當使用他人姓名,不能遽認為侵害姓名權。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為真實,否則仍構成誹謗罪。換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應提出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內容為真實,而非空言其發表之言論有所依據,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倘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其甚或以情緒化等貶抑言語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而達於以言詞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

2、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0之直播影片中,用「到處偷人家的故事」、「偷人家的圖片」等語指摘兵器公司,然未見被告舉出任何證據,證明兵器公司所發行之雜誌,確有「到處偷人家的故事」、「偷人家的圖片」等情形,是此部分,被告未提出證據資料說明係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之言論內容為真實,亦無法至少舉證「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自難認定被告所發表之言論有何依據可使被告為合理之推論,且觀被告以情緒化之「要死不死的雜誌」、「那個什麼幹你娘那個叫什麼雜誌」、「這種屄央辦的雜誌」等貶抑言論在公共場合為陳述,應認已達於以言論貶抑兵器公司名譽之程度,足認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0所為,侵害兵器公司之名譽權。

3、另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4之直播影片中,數次用「我幹你娘肏雞掰」、「你媽那個屄」、「肏你媽」、「幹你娘勒」「你的律師肏你媽屄」、「他媽那個屄」、「社會職場裡的大便」等語辱罵甲○○,且有暗諷甲○○母親作古之文字,被告所用言論粗鄙,且看不出與被告所談論甲○○經營之兵器戰術圖解雜誌有何關聯,是此部分,被告純以情緒化之貶抑言語在公開直播之場合,對甲○○為謾罵之言論,應認足以貶損甲○○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其名譽,是此部分,甲○○主張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4所為侵害甲○○名譽權,為有理由。至甲○○主張被告前開所為另侵害姓名權等語,經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4之言論內容,並未見被告有何冒用甲○○姓名,或不當使用甲○○姓名之情,故此部分甲○○主張侵害姓名權等語,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三)甲○○就附表一編號24部分,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甲○○3萬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參照)。亦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綜合判斷之。次按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民法第25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惟公司為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可言,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99號民事判決)。亦即侵害法人之名譽,固為對其社會上評價之侵害,惟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須以人格法益遭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而法人為依法成立之組織,並非實在之生命體,即無精神上之痛苦可言,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餘地。

2、本件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4所為,不法侵害甲○○之名譽,已於前述,甲○○依前開主張,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即屬有據。經查,甲○○於110年間所得為31萬5,540元,名下有房屋及土地;被告110年間則有營利事業財產275萬元,有甲○○與被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見本院限閱卷)。審酌兩造所陳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侵害行為之程度,認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24之侵權行為,被告應賠償甲○○3萬元,逾此部分之請求,乃屬無據,應予駁回。至兵器公司部分,因其為依公司法設立之有限公司,依前揭說明,縱其名譽因被告之故意不法加害行為而受有損害,仍無從以其精神上受有痛苦,而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從而,兵器公司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兵器公司賠償其精神慰撫金20萬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是甲○○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翌日即110年5月6日起(見士院卷第150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甲○○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甲○○3萬元,及自110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其餘請求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聲請假執行,僅促使本院發動職權,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又被告聲請免予假執行部分,於法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2、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9、編號11至23所示時間,於附表一「出處」欄處,以貼文或直播影片之方式,對原告為附表一編號1至9、編號11至23所示內容之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人格權、姓名權,並誹謗原告等語。依原告所舉附表一編號1至9、編號11至23侵權行為發生時間為107年11月4日至108年3月30日,至本件起訴時即110年4月17日已逾2年(見士院卷第10頁)。原告雖主張就前開侵權行為前於109年11月10日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起訴(下稱系爭前案),惟系爭前案嗣因未繳裁判費,經士林地院於109年12月15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138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業經本院調取士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38號卷宗查核屬實。故依民法第131條規定,原告雖前於109年11月10日因系爭前案起訴而中斷時效,然嗣後系爭前案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故本件附表一編號1至9、編號11至23之時效於系爭前案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時,視為不中斷而仍繼續進行。而原告迄至110年4月17日始提起本件民事訴訟,足認原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9、編號11至23部分,對被告之侵權行為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被告已行使抗辯權,拒絕給付,原告此項請求權自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故其就附表一編號1至9、編號11至23之請求難認有理由。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民國) 對象 出處 內容 原告主張 證據 出處 1 107年11月4日 兵器公司 被告個人臉書貼文 一間跟樓鳳開在一起發行量不超過兩千的落翅仔雜誌社主編,說大學畢業以後要找有社會地位的工作,就是現在大家說的沒讀書的記者,居然還瞧不起賣模型的囧鷹企業,我笑到肚子都痛了 毫無根據謊報本公司刊物發行量,並以「落翅仔」影射原告兵器公司前身中國之「翼」出版社之名。 士院卷第208頁 2 107年11月8日 兵器公司 被告直播影片 譯文摘要: 07:25 虧你還是「兵器戰術圖解」的,他媽的一沒兵器!二沒戰術!三沒圖解!哈哈哈哈…圖解得他媽的稀裡糊塗的,拍個片子拍得他媽的爛的要死,還在那免費廣告,笑死人!  10:20 雜誌社充滿了那種發黴的那種書味,發黴的味道哦,有去過那個「中國落翅仔」雜誌社的,大概大家都知道有那個發黴的味道啊,那旁邊都是落翅仔,下面還有老大。所以說一個雜誌社在這種環境裡啊,你說他能做什麼文化啊?對不對,所以說可憐啊!都已經退到那種地方去了,還在,還在自以為是老大啊! 15:30 所以說嗯,這個很有趣呀,我們很有趣啊,這個雜誌社啊,「中國落翅仔雜誌」啊,嘿嘿嘿,那真的也是啊,跟落翅仔在一起上班哦,所以說,啊,不要在那邊他媽的自己來丟臉好不好?你丟臉呢,丟到他媽西伯利亞去了好不好?你那個還叫,還叫做他媽的免費的廣告影片,哇,你當我們,你當我們那個,那個大家被廣告或者宣傳片都他媽的不清楚嗎? 先是用粗話攻擊,再以謾罵的方式例如「中國落翅仔雜誌」、「發霉」、「那旁邊都是落翅仔,下面還有老大」攻擊兵器公司所出版的雜誌,構成公然侮辱。特別説明的是:由於原告兵器公司營業處所座落於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附近較多特種行業,其實此並非原告二人所造成,也與原告二人無任何關係,但被告卻以此侮辱原告二人,故常常開口閉口「落翅仔」。 士院卷第80頁、第86頁至第94頁 3 107年11月9日 兵器公司 被告個人臉書貼文 到底是能夠把版面弄到多難看啊?中間那把黃搶還有黃字壓在上面藍字又壓上來,去背加陰影也真夠俗的,我的長輩啊啊啊,原來這也能騙錢?你哪裡比得上動漫?這樣粗製濫造,羞羞臉留文笑 被告將一幅變造過之兵器公司刊物封面示眾,並標註「中間那把黃槍還有黃字壓在上面」,而那「黃字」並非兵器公司設計,意圖製造「難看」之假象,此舉已構成誹謗及侵害著作權。 士院卷第310頁 4 107年11月9日 兵器公司 被告直播影片 譯文摘要: 00:45 國際名模,國際名模特別展示,我們幹嘛需要他媽的那種爛雜誌一甲○○爛雜誌,不需要,我們很多,國際名模可以替我們做走秀啊。  18:30 那個什麼「中國落翅仔雜誌」還沒有我們達摩院一層樓這麼大,一半可能都還不到,一層樓的一半可能都還不到,這麼可憐還在他媽的!幹你娘!258萬!這種前輩可憐阿,都已經油燈枯盡!蠟炬成灰淚始乾!……蠟炬成灰淚始乾之後,我們就讓他更出名一點,其實現在我知道甲○○想藉由我的直播來提升他的知名度,那我們就好好的幫他做一下免費的廣告…雜誌不見得都是黃昏事業,你看那些色情雜誌都不錯!連達摩院一層的1/3都租不起,還弄雜誌社!有點可憐,有點冏!而且全是霉味! 35:10 他那個編排的那個水準,是用小畫家的水準,也許他是用ILLUSTRATOR,但只做得出小畫家的水準,你不要說那個《軍事聯線》,人家劉學謙至少還是我學弟。 37:40 他那個哪叫封面,連字型的比例、配色什麼的都完全是「垃圾」!「垃圾」!我們現在也不能侮辱「垃圾」!也不能小看「垃圾」!我們學長他現在還在賣「垃圾」,賣得比他的雜諸還多!哈哈哈哈,還賣到國外去,哈哈哈哈!他也不做模型,這個人只是他媽的他弄了一堆照片去,拍了一堆照片去貼一貼,做點軍事報導而已,肯定不會做模型了啊,他會做模型也是奇怪! 42:00 那個鳥雜誌,我肏! 用「他媽的那種爛雜誌」、「中國落翅仔雜誌」「幹你娘!258萬!這種前輩可憐阿,都已經油燈枯盡!蠟炬成灰淚始乾」、「垃圾」、「霉味」等不堪入目的字眼公然侮辱兵器公司,貶抑兵器公司的商譽及人格屬於公然侮辱,也構成民法第18條人格權、第19條姓名權及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 士院卷第80頁、第96頁至第106頁 5 107年11月10日 兵器公司 被告個人臉書貼文 我說那個徐餵雞,你不是空官美工組的嗎?你可以跟留文笑合作一下幫他做個美編好了,這樣你的鳥模型跟鳥美工就可利用鳥雜誌有舞台展示了,各位看這種爛美編基本美一本長得都一樣,還瞧不起動漫?你配嗎?這是我見過最不入流的美編 被告再度張貼兵器公司刊物,以「爛美編」對於兵器公司的刊物加以毀謗。 士院卷第213頁 6 107年11月10日 兵器公司 被告直播影片 譯文摘要: 11:35 對啊,很多人都是看了我幫他廣告以後,才知道有這種什麼《兵器戰術圖解》啊,什麼「中國落翅仔雜誌」啊!所以甲○○他要辦比賽,我們非常開心啊,像這種要付出實際行動來支援臺灣模型圈OK,這些長輩要付出實際行動啊,所以說啊,我們要鼓勵他啊,那如果真的有那麼熱血,那麼熱情啊,趕快幫他,不然他真的是苟延殘喘的啊,讓雜誌已經他媽的拖死狗一樣,兩個月一期的雜誌,還要振興模型圈啊,先管好他的雜誌啊。哎呀,先花錢請一個好一點的設計,好花多點錢。 15:10 千萬那個《兵器戰術圖解》別倒!千萬別倒了!好不好?已經發黴的雜誌社啊,想要振興模型圈,先把你那個辦公室的黴味清除掉好嗎?先把你辦公室的黴味清除掉再來講振興模型圈,肏!你放心啦,「曾800」會幫你,嗯,你放心吧,「曾800」幫你啊,跟你一起陪葬啊! 用「中國落翅仔雜誌」、「肏」、「霉味」等不堪入目的字眼公然侮辱兵器公司,貶抑兵器公司的商譽及人格,構成民法第18條人格權、第19條姓名權及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 士院卷第80頁、第108頁至第112頁 7 107年11月11日 兵器公司 被告直播影片 譯文摘要: 10:40 甲○○!「袁爺」愛你!袁心一愛你!「袁爺」在等著你!很多人在等著你!孝公!孝公!有聽到我深情的呼喚嗎?我想甲○○應該聽到我非常深情的呼喚,沒關係啦,他來不來不重要了啊,他過得也蠻苦的,爛雜誌社,「落翅仔雜誌社」還能活多久?我不知道啊,哎,所以說啊,趁這個時候多做點善事,甲○○!我在等你! 用「爛雜誌」、「落翅仔雜誌社」等不堪入目的字眼公然侮辱兵器公司,貶抑兵器公司的商譽及人格,構成民法第18條人格權、第19條姓名權及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 士院卷第80頁、第114頁至第116頁 8 107年11月12日 兵器公司 被告個人臉書貼文 各位幫眾,與此雜誌社買東西要小心哦 講到賣東西或是人家跟你訂貨,一定要以誠信為基本原則,這是社友跟長輩留文笑訂的書,錢已經付清,此雜誌社缺貨,但過好幾年以各種理由就是不退款,這種沒有信用的行為還有資格當長輩來替天行道?身為丐幫的一份子當然要幫幫眾接露長輩的惡行,留文笑,我真心的勸你,別欺負這些善良的朋友,他們只是不太願意計較罷了,還有你欺負同業,挖洞給軍方跳的種種行爲早就令人反感及不恥了,對了,以下是你欠人書的單據,有書塊履行買賣契約,沒書趕快退款,不會連這點小錢都還不起吧?別讓我們丐幫笑你,你這樣還想賣模型?可憐,到底為烏煙瘴氣啊長輩 被告在臉書貼出一張兵器公司平時並不回收之13年前(2006)訂書單據,誣指兵器公司「不退款」,該收據内容根本與退款無關,但被告卻以此收據做為證據指摘兵器公司,顯然故意以不實之訊息散布於眾,已成立誹謗罪,當然構成民法第18條人格權、第19條姓名權及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 士院卷第215頁 9 107年11月13日 兵器公司 被告個人臉書貼文 骨子裏看不起動漫的中國落翅仔雜誌,居然糗到要賣同人誌為生,還講得很好聽勒,這種書丐幫幫眾很喜歡,不過不會去跟你這個老牌軍事長輩買,太好笑了,還正統軍事勒,又打自己臉了留文笑 這叫奇書你也真他媽的落伍,現在要賣有大GG的女生ok 被告再度發出詆毀兵器公司,謊稱兵器公司「瞧不起動漫族群」,其實兵器公司早已代理之宅男文化產品顯然故意以不實之訊息散布於眾,已成立誹謗罪,當然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  士院卷第216頁 10 108年4月19日 兵器公司 被告與A-Jay(YiChiehLu)直播影片 譯文摘要: 02:15 那個要死不死的雜誌社,那個雜誌社,現我在懷疑,現在還有人看嗎?那個什麼幹你娘那個叫什麼雜誌啊!甲○○那個叫什麼雜誌-兵器戰術圖解,那個雜誌還有人看嗎?那麼爛的雜誌,對不對?千萬別買啊!買了真他媽的會變腦殘知道嗎! 02:48 所以說甲○○這個雜誌啊,可以收一收了啦,真的,他媽對社會對國家又沒貢獻,現在又常欺負軍方,這種雜誌你們看什麼呢?有什麼好看的!講的那些東西幹你娘有沒有人要看。到處偷人家的故事!偷人家的圖片!這種不要臉的東西,肏你媽!這種屄央辦的雜誌,居然還有人買啊,那只能說臺灣讀者真的慈悲啊!講這麼多,你那爛雜誌,大家也知道你在苟延殘喘! 用「要死不死的雜誌社」、「幹你娘」、「到處偷人家的故事!偷人家的圖片!這種不要臉的東西,肏你媽!這種屄央辦的雜誌,居然還有人買啊,」等不堪入目的字眼公然侮辱兵器公司,貶抑兵器公司的商譽及人格,並且更用「到處偷人家的故事!偷人家的圖片!」指摘兵器公司,顯然故意以不實之訊息散布於眾,更已成立誹謗罪,當然構成民法第18條人格權、第19條姓名權及第184條 士院卷第80頁、第118頁至第120頁 11 107年11月5日 甲○○ 被告個人臉書貼文 每日一笑 前輩說,我做模型超過半世紀、方丈笑曰:我上個世紀就開始做模型 前輩真是(留)下(文)字給人(笑) 被告107年11月5日開始以同音異字影射羞辱「甲○○」之名。由於文字程度是媒體業者之主要評量標準,因此這是極大羞辱,貶抑甲○○之人格莫此為甚,已構成公然侮辱!構成民法第18條人格權、第19條姓名權及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 士院卷第218頁 12 107年11月8日 甲○○ 被告個人臉書貼文 (圖片上有下列文字) 甲○○ 留下文字給人笑 被告臉書上直接出現本人姓名與攻擊文字。由於文字程度是媒體業者之主要評量標準,因此這是極大羞辱,貶抑甲○○之人格莫此為甚,已構成公然侮辱!構成民法第18條人格權、第19條姓名權及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 士院卷第219頁 13 107年11月9日 甲○○ 被告個人臉書貼文 (圖片上有下列文字) 你知道嗎… 我做模型三十年 我是長輩 認同請分享 留文笑 被告鼓動「分享」此攻擊本人之圖像。由於文字程度是媒體業者之主要評量標準,因此這是極大羞辱,貶抑甲○○之人格莫此為甚,已構成公然侮辱! 士院卷第220頁 14 107年11月8日 甲○○ 被告直播影片 譯文摘要: 00:15 肏你媽的!我幹你娘!太歡樂了,那個什麼,那個甲○○拍了一個他媽的!幹你娘!比iPhone,比iPhone還差的影片,說是他媽的那個叫做什麼來的啊,免費廣告宣傳片,介紹國產的U-2(模型新產品)啊,介紹國產的「冏鷹」啊。 3:34 所以說啊,呵呵,不要太自我感覺良好啊,你那個片子啊,甲○○你那個片子講實在的,爛到爆啦!爛到爆了!OK!他們看都看不清楚,亂到爆了,我肏!還想跟人家收錢,哇肏! 10:20 這些人很可憐啊,真的是他媽的合作了1/4世紀啊,他喜歡用世紀來算,啊,喜歡用世紀來算,能證明什麼?沒有證明你比較屌啊,對不對?那麼窩囊,雜誌社充滿了那種發黴的那種書味,發黴的味道哦,有去過那個「中國落翅仔」雜誌社的,大概大家都知道有那個發黴的味道啊,那旁邊都是落翅仔,下面還有老大。所以說一個雜誌社在這種環境裡啊,你說他能做什麼文化啊?對不對,所以說可憐啊!都已經退到那種地方去了,還在,還在自以為是老大啊! 15:30 所以說嗯,這個很有趣呀,我們很有趣啊,這個雜誌社啊,「中國落翅仔雜誌」啊,嘿嘿嘿,那真的也是啊,跟落翅仔在一起上班哦,所以說,啊,不要在那邊他媽的自己來丟臉好不好?你丟臉呢,丟到他媽西伯利亞去了好不好?你那個還叫,還叫做他媽的免費的廣告影片,哇,你當我們,你當我們那個,那個大家被廣告或者宣傳片都他媽的不清楚嗎? 16:25 所以說各位,嗯,我們大家去看一看,嗯所謂的什麼「兵器戰術圖解」的宣傳片啊?然後他拍完那個宣傳片,他就要開始賣模型有沒有?嗯開始賣模型,原來他現在窮到連模型都要賣,把他本來說啊,拼裝模型的這些東西都是他媽怎樣怎樣的,現在他淪落到他媽的雜誌賣不賣不掉了,他媽想要弄些模型來賣啊,OK,那那些模型來賣沒什麼不對啊,他一面貶低模型啊,一面他媽要賣模型,所以這個人已經活得很混亂的啊,嗯,明明說他要介紹影片,一下要國安局,一下又他媽黑社會老大,我靠,你怎麼回事啊?孝爺,欽差大臣,嗯,你怎麼回事啊?嗯,當時跑到雇來當「搬運工」,居然叫欽差大臣,哇,好大的官,哎呀哇,我跟你講沒人丟懶你啦!知道嗎?甲○○-「留下文字讓人笑!」OK,留下影片讓人笑! 22:10 我就覺得這種雜誌他媽粗製爛造的,然後騙騙一堆老兵的照片,等老兵死了以後,把那些照片作為佔為己有,對不對啊?這種這種伎倆啊,他媽的,還他媽的自認為自己是媒體人啊! 洗洗睡了啊,甲○○,時代已經不是你的啊,你不用去,那個,講其它的媒體人,我們就講這個甲○○就好了,過時了!第一個過時了,第二個那個雜誌那個連美編的文字都爛的要死,對不對?第三那個,拍那個影片我才拍的一塌糊塗哦,拍的一塌糊塗,還他媽讓我免費做宣傳,幹你娘!哇,在這種水準哦,太弱了,弱爆了,沒錢了是不是啊?嗯,不會找好的美術哦!不會找好的攝影啊!不會找好的印刷廠,紙質不會更好一點啊,全部是最便宜的讓他上來!嗯,真搞笑哦! 24:55 真的,我直播的晝質肯定比那個好啊,嗯,他那個連手機都不如,OK,所以說,甲○○,還有你的女兒,還沒考上建築師執照,就不要想著讓他去借牌給人家,建築師的牌沒有用啦,在臺灣,哈!在臺灣建築師他媽一大堆了啦,沒有事務所要的一大堆了,好不好,啊,祝你,祝你的女兒考上建築師執照,0K?嗯,如果找不到工作,沒關係,你可以低頭來求我,還可以介紹幾個大事務所給她啊,是不是?  26:33 甲○○不要再做負面宣傳了啊,哎,你的雜誌銷量已經夠惨了,OK啊,要靠他賣模型,賣點模型貼補一些那個公司經費啊,那個,還要拍片子啊,不是你說拿個手機在那邊,就叫做拍片子啊,拍片子要非常非常多的學問阿,運鏡啊?構圖啦對不對?是不是啊?連分鏡怎麼分呢啊,是不是,你就拍那個叫做幹你娘宣傳片,肏你媽!我也是醉了啊! 用「肏你媽」、「幹你娘」、「甲○○-留下文字讓人笑!」、「跟落翅仔在一起上班哦」、「我就覺得這種雜誌他媽粗製爛造的」等不堪入目的字眼公然侮辱甲○○,貶抑甲○○的人格,並且更用「騙騙一堆老兵的照片,等老兵死了以後,把那些照片作為佔為己有」指摘甲○○,顯然故意以不實之訊息散布於眾,更已成立誹謗罪,當然構成民法第18條人格權、第19條姓名權及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特別説明的是:由於原告兵器公司營業處所座落於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附近較多特種行業,所以被告屢屢以此侮辱原告二人。 士院卷第80頁、第86頁至第94頁 15 107年11月9日 甲○○ 被告個人臉書貼文 笑死人了,他是在說囧鷹曾四百寄人籬下嗎?照你邏輯囧鷹簡直寄生蟲,寄生在貓仔間籬下的落翅仔雜誌社長真可笑 被告在臉書轉貼其粉絲對甲○○本人之毀謗「小時不讀書,長大做記者」,並留言「寄在貓仔間籬下的落翅仔雜誌社長真可笑」。等不堪入目的字眼公然侮辱甲○○,貶抑甲○○的人格,已成立公然侮辱罪,當然構成民法第18條人格權、第19條姓名權及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 士院卷第225頁 16 107年11月10日 甲○○ 被告個人臉書貼文 我要代替長輩懲罰你,留文笑 (圖片上有下列文字) 我要代替長輩懲罰你 認同請分享 留文笑 被告在臉書將本人頭像合成不雅圖像,還企圖鼓動擴大流傳。公然侮辱原告甲○○,貶抑甲○○的人格,已成立公然侮辱罪,當然構成民法第18條人格權、第19條姓名權及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 士院卷第227頁 17 107年11月9日 甲○○ 被告直播影片 譯文摘要: 01:50 肏你媽!我們看甲○○,專門盜人家圖的甲○○,常常盜用人家圖的甲○○,我感覺到這個傢伙很好笑,這雞蛋很多呀,他說他是30年的長輩,30年的長輩又怎樣,他又不發我錢,說你長輩沒鳥用! 13:55 我看那個甲○○很想要幫眾,但是他沒有幫眾,他連員工都請不起,還幫眾,員工都請不起,美編都請不起,別講幫眾,我肏! 13:55 他媽這個甲○○,「留下文字給人笑」!我肏!擺一副老大姿態,你嚇得了別人嚇不了我!幹! 16:35 甲○○,過時了!第一個,太沒水準!偷用人家照片,還跩得258萬,這就是我們那個甲○○的風格,啊,這就是他們的門第啊! 18:30 那個什麼「中國落翅仔雜誌」還沒有我們達摩院一層樓這麼大,一半可能都還不到,一層樓的一半可能都還不到,這麼可憐還在他媽的!幹你娘!258萬!這種前輩可憐阿,都已經油燈枯盡!蠟炬成灰淚始乾!……蠟炬成灰淚始乾之後,我們就讓他更出名一點,其實現在我知道甲○○想藉由我的直播來提升他的知名度,那我們就好好的幫他做一下免費的廣告 20:55 他現在糗到想要賣模型,要賣模型來增加一點收入,哦,那我們幫眾很簡單,幫眾就是拒買嘛!你要賣什麼模型,我們就拒買!應該簡單呢,我要發動幫眾拒買!你就繼續做你他媽的爛廣告,甲○○,你發現比你強的人的時候,你他媽的屄!就沒辦法了,是不是!平時光會欺負那些善良的人,趕快告我! 24:50 辦個「文孝杯」來端正風氣、端正門風,不然就是一個「肛門」,他媽只會撇風!所以說你還是幹點實事比較好,別一天到晚他媽的前輩,人家怕你我不怕你 28:20 孝哥,可憐的文孝公,文孝公既然要當前輩下來,我們30年前的長輩,30年前的長輩們,安在?本「文孝妙計安天下,賠了夫人又折兵」啊,孝公阿,孝公! 36:00 這個甲○○不知道在跩什麼,「留下文字給人笑」,而且他的文字胡說八道,啊,害人害己,還害了他朋友,所以說可憐啊! 要當長輩不容易啊,要當長輩用人家的圖要付錢啊,用人家的圖要付錢啊,不要拿人家的圖當小偷!偷人家的圖這是很下作的,很下作的行為!不過看來他很習慣了,他常偷人家的圖!可憐啦,辦雜誌沒辦法自己拍照,自己飛到北京去拍那個博物館的照片,偷用人家的圖! 37:40 他最不倫不類啦,雜誌弄成那個樣子,那個德行他媽不倫不類!你也不要汙辱其他記者,到目前碰到的就這個他媽的甲○○最不配當記者,除了沒讀書以外,讀了很多書了,轉換成文字以後基本上表達能力不是很好。 40:45 老兵的日記也是他去跟人家混那些照片,等老兵死了,他媽版權就是他的拉,你看這種人又沒錢,還要弄一個雜誌在那死撐著,還要充胖子,打腫臉充胖子,充長輩,沒關係,你沒錢,你要有德嘛,那個雜誌又賣不出去,每次印完堆一堆都發黴了,對啊,還「幹」檔案,對不對,小偷嘛!人家說他是「文化流氓」,我根本不認同他是「文化流氓」,他根本就是小偷!偷偷盜圖的小偷!  45:50 他也被羞辱了那麼久了啊,那個,哎呦,X兄來了,你也是長輩,來台北我請你喝茶。今天也聊了蠻久,吃太撐了,來耍耍甲○○!耍耍甲○○!然後他媽可以XX去睡覺。 用「肏你媽」、「文化流氓」、「不倫不類」「留下文字給人笑」,「中國落翅仔雜誌」等字眼公然侮辱甲○○,貶抑甲○○的人格,指摘甲○○盜圖偷用他人圖片等,顯然故意以不實之訊息散布於眾,更已成立誹謗罪,當然構成民法第18條人格權、第19條姓名權及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 士院卷第80頁、第96頁至第106頁 18 107年11月10日 甲○○ 被告直播影片 譯文摘要: 10:20 他媽的,像這樣苟延殘喘,氣若遊絲的雜誌社,還掠奪資源啊,開心死了啊,這種要辦辦活動,他以為他前輩長輩他就能辦啊,我們歡迎他來辦,而不是我在侮辱你啊,我是鼓勵你啊,甲○○!是在鼓勵你,冠軍第一名獎品是甲○○雜誌一年份,幹! 11:35 對啊,很多人都是看了我幫他廣告以後,才知道有這種什麼《兵器戰術圖解》啊,什麼「中國落翅仔雜誌」啊!所以甲○○他要辦比賽,我們非常開心啊,像這種要付出實際行動來支援臺灣模型圈OK,這些長輩要付出實際行動啊,所以說啊,我們要鼓勵他啊,那如果真的有那麼熱血,那麼熱情啊,趕快幫他,不然他真的是苟延殘喘的啊。 14:30 讓他看看能不能替天行道,我肏,講得跟他媽跟真的一樣,每天在那邊他媽替天行道,幹!啊,我肏他媽的,雜誌都搬到「貓仔間」裡面去了,還他媽在替天行道了,幹你娘! 15:10 這些長輩前輩,啊,比個中指給他啊!比中指給你啊!嘿嘿嘿嘿…… 用「肏你媽」、「我肏他媽的」、「中國落翅仔雜誌」、「幹你娘」等字眼公然侮辱甲○○,貶抑甲○○的人格,指摘甲○○盜圖偷用他人圖片等,顯然故意以不實之訊息散布於眾,更已成立誹謗罪,當然構成民法第18條人格權、第19條姓名權及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特別説明的是:由於原告兵器公司營業處所座落於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附近較多特種行業,所以被告屢屢以此侮辱原告二人。 士院卷第80頁、第108頁至第112頁、第232頁 19 107年11月11日 甲○○ 被告直播影片 譯文摘要: 02:50 協尋「有阿茲海默症的甲○○長輩」,甲○○!你聽到我在呼喚你嗎?你知道我在等你媽?千萬不要告訴你爸!甲○○你什麼時候要來捐啊,讓我們看看長輩的手筆,不然他媽的你要怎麼振興模型圈!不要裝在那邊「豪姣」! 04:05 我們協尋甲○○長輩,趕快來達摩院貢獻你的愛心,達摩院在伊寧街23號。 04:35 Where is甲○○?我們協尋失蹤人口甲○○,我們協尋長輩甲○○。 05:15 甲○○你在哪裡啊?甲○○,你知道我在等你嗎?,你知道我在等「你的媽」!「你千萬不要告訴你爸!」 06:10 我們懇請長輩甲○○先生來達摩院讓我們膜拜一下,你們那邊我們就不去,你們那邊成分太複雜,又是黑社會老大,又是他媽的那種落翅仔的。 06:30 不要讓我們笑你長輩只會他媽打嘴砲,只會編假新聞。 08:00 劉-文-孝,你-還-在-嗎?嘿嘿嘿嘿,過橋喔,(念咒),一個長輩受到大家這樣的「尊重」實在不容易,甲○○,你看有多少人「尊重」你啊! 聽說你還欠人家很多的書!霸佔人家的書還不還!甲○○!有聽到人家他媽的哭訴嗎?血淚的哭訴!「甲○○欠我很多書!還沒有還!」甲○○,你為什麼要霸佔人家的書!霸佔人家的資料!然後推拖說你不在,甲○○還有什麼狗屁倒灶的事啊!我們大家,我們一點一點的來揭發,discover !媒體前輩幹你娘!我他媽以前那些媒體來找我的,都是排排站的。 10:00 一大堆書賣不出去,還霸佔人家的書!甲○○,趕快來消磨一下你的罪孽!  13:00 肏你媽的,什麼甲○○啊、「曾400」啊,這些長輩第一大廠啊,FUCK!WHERE ARE YOU! 用「肏你媽」、「黑社會老大」「我肏他媽的」,「落翅仔」「幹你娘」等字眼公然侮辱甲○○,貶抑甲○○的人格,指摘甲○○「只會編假新聞」、「霸佔人家的書還不還」等,顯然故意以不實之訊息散布於眾,更已成立誹謗罪,當然都構成民法第18條人格權、第19條姓名權及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又用唸咒過橋等詛咒甲○○,更令人悲憤者竟用「你知道我在等你媽?千萬不要告訴你爸!」侮辱原告甲○○的長輩先人。 士院卷第80頁、第114頁至第116頁 20 107年11月13日 甲○○ 被告直播影片 譯文摘要: 00:35 所以說有些人啊,就是,沒有被打臉,就是不開心,啊,每天要「留一篇文讓人笑」,讓人打臉啊,對阿,所以我們「人生短短幾個秋,不幹不甘休」!啊,我們這幹好幹滿!,對不對,這種蠢貨!這種蠢貨! 17:10 人家每天他媽的去,會鬧一些笑話,『「留」一些「文」字給我們「笑」』了,是很好的事情哦,然後那個,我們廣大的模型圈朋友啊,廣大的模型圈朋友啊,我們不管是做科幻的,做機娘的,做什麼什麼的啊,我們都兼容並包,對不對?我們都兼容並包啊,不要像他骨子裡瞧不起動漫,瞧不起科幻啊,結果還在賣那個同人誌,我肏他媽這是最好笑的事情,那骨子裡瞧不起瞧不起同人誌啊,動漫這些的啊,還在賣同人誌,而去換取一些微薄的經費,啊,發幾條微薄的經費來撐那個,他媽的在那落翅仔堆裡的雜誌社,這種人,他媽的「做婊子又要立牌坊」啊,「做婊子又要立牌坊」,那我就讓他繼續「做婊子下去」啊,嗯,每天都「留下一些文字留下來給人家笑」! 用「留一篇文來讓人笑」、「這種蠢貨」,「落翅仔」、「做婊子又要立牌坊」、「做婊子下去」等字眼公然侮辱甲○○,貶抑甲○○的人格,當然都構成民法第18條人格權、第19條姓名權及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 士院卷第80頁、第122頁至第126頁 21 107年11月16日 甲○○ 被告直播影片 譯文摘要: 02:35 文孝公,是不是,非常好笑啊?甲○○「每天留下文字讓人笑」,那你給我們大家每天有歡樂的氣息啊。哎呀,還他媽講的跟真的一樣,還要「振興臺灣的風氣」,我肏你他媽還真是他媽了不起啊!就你這個還要講風氣?趕快哎,我現在在直播,這一天趕快繼續搜證啊,對,把我的影片截下來,好不好,趕快蒐證。 我就看他媽的,這個能判幾天啊,我們看能關幾天啊,你看傅崑萁犯那麼大的罪,被判4個月,然後緩刑兩個月就出來了,2個月就出來了,他們也沒看他瘦啊,對不對?阿扁被關那麼多年,出來還不一樣活蹦亂跳,你放心啦。對不對?嗯,到底是他媽要告我什麼?趕快蒐證,趕快蒐證啊。 傻屄啊,對這個,可以做啊,那個到時候記得來探監好不好?記得來探監啊,當兵兩年都當了,現在監獄又不會比當時他媽部隊難過?沒有,我希望他告成,然後我可以進監獄,好吧,我希望他告成,然後可以進監獄,OK? 09:55 我待不了幾天啦,媽的,一個禮拜待不待得了,我都覺得他媽的有問題,對,所以我看他媽的,我看他媽的他要怎麼告啊?對不對?反正我們有的是時間耗,我homeless,我需要有個家對不對?監獄是我家對不對,所以我會在監獄裡唱著《綠島小夜曲》啊,(唱歌),嘿嘿嘿嘿……,對啊,我就看你能不能告我他媽能讓我判什麼,對不對?「公然侮辱」對不對?毁損你名譽?你沒有嗎?嗯?你沒有嗎?是不是?嗯,那大家來玩玩啊,最好不要跟我和解啊,最後不要跟我和解好不好?告死我,趕快,我要被關,我也想想看啊他到底能判我關幾天啊?哎呀,讓我進去讓納稅人養,嘿嘿嘿嘿……多好啊,哎,所以甲○○趕快找律師搜證哦。  15:30 對呀,繳不出來換拘役XX天嗎?勞動服務嘛,是不是?勞動服務我們可以去教幼稚園小朋友做模型呢,是不是啊?他媽的!拘役XX天,不但繳不出錢,還要納稅人養我,幹你娘!趕快!甲○○趕快告好不好? 29:30 反正要錢沒有,要命一條啊,我在看他媽的我這個罪能夠判多少?嗯!能夠判多久?OK? 43:35 長輩!「訂單」的事揣共了沒有?當然沒有啊,他選擇回避呀,選擇不講啊,對不對,強佔他人財產那就不講啊,沒關係啊,對不對,啊?一罪一罰嗎?就看看他的多還是我的多啊。 46:25 白癡!我肏!我在看你告我能撈到什麼好處啊?反正老子有的是時間啊。 58:45 通常都是做賊的,在那邊他媽的說人家,人家是賊啊,這個社會你看他呢用人家照片,不付版權費啊,又不打名字啊,這叫盜用人家侵權啊。人家買書訂書,還沒有把書給人家,然後把款,到現在還不退給人家,這叫侵佔啊,所以這看看誰比較慘啊。 孝哥,孝爺,應該叫他孝爺,孝爺的同學啊,記得蒐證收好啊,關我嘛,關我,了不起關我,我們認罪態度那麼良好,法官啊,我要坐牢,哈哈哈哈……,傻屄!每天在他媽的網上幹你娘說要告我,趕快告了,他媽個屄!趕快告! 用「白癡!我肏」、「肏你媽」、「他媽的」,「他媽個屄」「幹你娘」等字眼公然侮辱甲○○,貶抑甲○○的人格,指摘甲○○「這個社會你看他呢用人家照片,不付版權費啊,又不打名字啊,這叫盜用人家侵權啊」、「人家買書訂書,還沒有把書給人家,然後把款,到現在還不退給人家」等,顯然故意以不實之訊息散布於眾,更已成立誹謗罪,當然都構成民法第18條人格權、第19條姓名權及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 士院卷第80頁、第128頁至第142頁 22 107年12月12日 甲○○ 被告個人臉書貼文 等一個人的船 喜歡告人用他的照片的雜誌長輩最近居然說人家原創設計聲明著作權士歪風〜這位長輩是不是偷用人家照片不想給錢啊? 你不是常常拿了人家老兵的照片然後聲明你有版權嗎? 還想找軍方高層來斷人家的路? 我奉勸這位長輩〜你認識高層不代表人家不認識高層〜 少他媽的拿著自己是媒體這件事來威脅別人〜 你在我們眼裡不過就是個老廢物〜〜〜還是洗洗睡吧〜留文笑〜快告我〜〜別因為又亂咬人家忘了告我歐〜啾咪 #說好的船票呢? 被告毀謗甲○○「偷用人家照片不想給錢」、「拿了人家老兵的照片」、「找軍方高層來斷人家的路」、「拿著自己是媒體這件事來威脅別人」、「老廢物」、「亂咬人家」等語。顯然故意以不實之訊息散布於眾,已成立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當然構成民法第18條人格權、第19條姓名權及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 士院卷第238頁 23 108年3月30日 甲○○ 被告個人臉書貼聞 蠢貨留文笑又盜圖耶,這長輩真是無恥 #連美工都請不起的垃圾雜誌 #此人活在世上也只能苟延殘喘! 被告針對甲○○貼文標註「蠢貨留文笑又盜圖耶,這長輩真是無恥!#連美工都請不起的垃圾雜誌!#此人活在世上也只能苟延殘喘!」用「蠢貨」、『留文笑』「這長輩真是無恥」「#連美工都請不起的垃圾雜誌等字眼公然侮辱甲○○及兵器公司,貶抑甲○○及兵器公司的人格商譽,指摘甲○○「又盜圖耶」等,顯然故意以不實之訊息散布於眾,更已成立誹謗罪,當然都構成民法第18條人格權、第19條姓名權及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 士院卷第240頁 24 108年4月19日 甲○○ 被告與A-Jay(YiChiehLu)直播影片 譯文摘要: 00:00 啊,剛網路斷調,靠背啊!太靠背了!為什麼在講傳票的時候,網路斷調啊?!幹你娘!還有不到兩個禮拜,我就要捲卷款潛逃了,我還在等一張傳票啊,那張傳票,是一位長輩啊,叫甲○○的長輩,我幹你娘肏雞掰,等一張傳票是要等多久啊?你媽那個屄!我等了半年了,肏你媽!你的傳票還沒有來啊,幹你娘勒! 李記準,李紀準,還沒12點呢,要12點的時候,他媽的才會有感性時間,現在是幹譙時間好不好,造口業的時間!肏你媽的,甲○○,你聽到沒?不是要告我嗎?特別是你媽很老,可能已經作古了!幹你娘!這樣對人家祖先可能有點不敬,但是沒關係,我們儘量造口業啊,造完口業再來積陰德,是不是? 媽的!我都要出國捲款潛逃了?我在等一張傳票,等一個人的傳票,媽的!都要出國捲款潛逃了,我在等一張傳票等一個人的傳票,好不好,說要告我,告到現在,肏你媽!你是沒錢告還是怎麼樣啊?還是他媽的那個,你的律師肏你媽屄,蒐證不完全啊?趕快告我好不好?我的傳票還沒有來,我的傳票還沒有來,你要我怎麼出國化緣啊,甲○○你他媽屄聽到沒有!當長輩哩,幹你娘! 想要取我而代之,甲○○誇下海口,說今年的那個RF要把我這個丐幫趕走!啊,要取我而代之,結果他媽那個屄的!嘿嘿嘿嘿……我聽你在說瘋話,沒錢啦哦,那個要死不死的雜誌社,那個雜誌社,我在懷疑,現在還有人看嗎?那個什麼幹你娘那個叫什麼雜誌啊!甲○○那個叫什麼雜誌-《兵器戰術圖解》,那個雜誌還有人看嗎?那麼爛的雜誌,對不對?千萬別買啊!買了真他媽的會變腦殘知道嗎!像是80年代,所以他媽長輩嘛,看他媽說設計沒設計!說内容沒内容!對不對,排版又難看,這種雜誌還能生存,他媽的臺灣的同胞簡直是慈悲啊! 03:50 所以說啊,人活著啊,老了以後要給人家留點美名,或者再留一點那種好事情讓人家探聽一下,像那種甲○○這種東西,他年輕的時候就被人家唾棄,到老了還是被人家唾棄,你真的活得很有很有勇氣啊!活得很有勇氣啊!這種人我們他媽的,稱之為「社會職場裡的大便」!很快就會被這個社會排泄出來了! 用「我幹你娘肏雞掰」、「你媽那個屄」、「他媽個屄」、「幹你娘」、「那麼爛的雜誌」、「他年輕的時候就被人家唾棄,到老了還是被人家唾棄」、「社會職場裡的大便」等不堪入目的字眼公然侮辱甲○○,貶抑甲○○的人格,顯然故意以不實之訊息散布於眾,更已成立誹謗罪,當然構成民法第18條人格權、第19條姓名權及第184條。更令人悲憤者竟用「特別是你媽很老,可能已經做古了!幹你娘!這樣對人家祖先可能有點不敬,但是沒關係,我們儘量造口業啊,造完口業再來積陰德,是不是?」詛咒甲○○的長輩,真是斯可忍孰不可忍。 士院卷第80頁、第118頁至第120頁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民國) 出處 內容 證據 出處 1 107年不詳月日 甲○○個人臉書 …以花博的模型展而言,原本乃是開拓動漫雜誌所主辦的場子,3年前丐幫才擠進去寄人籬下插個花(場地圖左下角的灰色區域,勉強算1/5),本刊見他們氣若游絲,為了幫忙助長一點聲勢,還曾報導過兩屆…事到如今,丐幫幫主還在蠱惑其幫眾,以為自己是主場,對到訪觀眾與媒體大呼小叫,真是夜郎自大的義和團。既然靠這群丐幫已難以成事,那我們長輩級的人物當然可以替天行道,取而代之。等著看吧… 本院卷第55頁 2 107年11月9日 甲○○個人臉書 30年前,我們模型界的長輩們有一句宣傳廣告詞,稱為”作模型的小孩不會變壞”,而如今以下這個模型社圑真可謂徹底敗壞門風,幫主每天找幾個目標罵來罵去,下面一批幫眾不僅要搖旗吶喊,還要搖尾乞憐。 這是幹什麼?黑幫組織嗎?臺灣的模型技藝要靠這樣的一群人去發揚光大嗎?那我寧可大家都改去看動漫好了。 https://www.facebook.com/sinch.tw 本院卷第57頁 3 107年11月10日 甲○○個人臉書 有鑑於國内軍事模型界的烏煙瘴氣,我原本勸大家都改去看動漫。結果丐幫幫主又建議我辦模型展,這可真是打動了我。 回憶一下臺灣軍事模型的興衰,再看一下丐幫今日寄人籬下的落魄景況,身為他們的前輩,還真是感到應該是振興啟弊的時候了…
附件: 道歉聲明書內文: 本人乙○○因為與戰鷹企業在市場上之競爭,無端於FACEBOOK兩個人帳戶與「軍事模型技術資源中心」社團粉絲頁,惡意散布未經證實與尖酸刻薄貶損他人之言論,造成兵器戰術圖書公司與負責人甲○○先生名譽上及實質上的傷害,本人特此向該公司與劉先生鄭重致歉。如再發生相關情事,本人願無條件負一切賠償之責。 此 致兵器戰術圖書公司與甲○○先生 道歉人:乙○○ 中華民國〇〇年〇〇月〇〇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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