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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3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蒲心智

原告
王坤炳
原告
王帝勝
被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
林天麟
被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被告
王榮輝
被告
李雅涵
被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被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839萬8,9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2萬6,68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8日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336號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33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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