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陳書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74,120元(計算式:《上訴人薪資130,000元/月+月提繳勞退金7,902元/月》×12月/年×5年=8,274,1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458元。又本件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薪資、提繳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1,486元(計算式:124,458元-《124,458元÷3×2》=41,48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