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賴世仰
- 被上訴人
- 震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介白
上列當事人因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11,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262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而上訴人就工資部分合計6,652,962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934元,是應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7,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7,32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