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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威帆

上訴人
賴世仰
被上訴人
震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介白

上列當事人因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11,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262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而上訴人就工資部分合計6,652,962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934元,是應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7,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7,32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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