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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李心彤、許澤云

  • 當事人
    張嘉驊洪世澤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優悅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恆悅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英屬安奎拉商瑞奇全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馬斯全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嘉驊 洪世澤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優悅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彤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恆悅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澤云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英屬安奎拉商瑞奇全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英屬維京群島商馬斯全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而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744,36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900元,而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1,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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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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