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嘉驊
- 即原告
- 洪世澤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珮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優悅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心彤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恆悅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澤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英屬安奎拉商瑞奇全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即被告
- 司
- 即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馬斯全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即被告
- 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游珮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而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744,36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900元,而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1,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