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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威帆

原告
陳一銘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國婕律師
被告
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被告
賴比瑞亞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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