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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恢復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薛嘉珩
  • 法定代理人
    徐啓峰

  • 原告
    周伶臻
  • 被告
    貝里斯商金利達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56號 原 告 周伶臻 被 告 貝里斯商金利達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啓峰 上列當事人間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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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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