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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5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翁偉玲

原告
李國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萬8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萬1128元,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10萬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376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4萬5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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