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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翁偉玲

  • 當事人
    李國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57號原 告 李國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萬8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萬1128元,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10萬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376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4萬5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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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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