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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國字第17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何若薇

上訴人
即原告
蘇家正

邱意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因111年度重國字第17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蘇家正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53萬9,365元、就邱意如部分390萬1,4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132元(即合併以744萬0,821元為計。倘上訴人分別就其部分繳納上訴費,則蘇家正應繳納5萬4,069元、邱意如應繳納5萬9,5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國字第17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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