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
- 原告
- 李中奇
- 訴訟代理人
- 賴映淳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振瑋律師
- 參加人
- 李強(原名:李和憲)
- 訴訟代理人
- 王景暘律師
- 被告
- 李中焱
- 訴訟代理人
- 張孟權律師
- 被告
- 楊偉良(即李惠珠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李桂秋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詒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邑丞律師
- 被告
- 李惠娟
- 訴訟代理人
- 詹人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建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115年9月14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10日上午9時27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訴訟資料龐雜,認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並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考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