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
- 原告
- 王曾錦足
- 訴訟代理人
- 魏威凱律師
- 被告
- 王堉苓
- 被告
- 王金煌
- 被告
- 王唯丞
- 被告
- 王博學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5行關於「王維丞」及第8頁第20行關於「王唯承」之記載,均更正為「王唯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