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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5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吳佳樺

原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林世昌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0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6,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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