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86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被告
- 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吳甘州
- 被告
- 吳易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耀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