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86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被告
- 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吳甘州
- 被告
- 吳易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耀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零柒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零柒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