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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宣每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告
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吳甘州
被告
吳易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零柒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零柒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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