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人壽保險
-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瓊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思國,嗣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1日宣示判決後之同年4月9日變更為黃碧玲,復於同年月26日變更為王銘陽,並經其等分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由本院裁定准許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又上訴人即原告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6萬9,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9,124元,上訴人即被告上訴利益為446萬5,6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879元,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