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筠諼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瓊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思國,嗣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1日宣示判決後之同年4月9日變更為黃碧玲,復於同年月26日變更為王銘陽,並經其等分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由本院裁定准許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又上訴人即原告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6萬9,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9,124元,上訴人即被告上訴利益為446萬5,6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879元,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