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 原告
-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秉瑋
- 原告
- 柏克萊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品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連財律師
- 被告
- 謝清課
- 訴訟代理人
- 楊嘉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遵期補正,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