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正昇

上訴人
即被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訴人
即被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遵期補繳上訴費用後送達上訴人,本院書記官已另以處分書更正命補正裁定教示欄之記載,上訴人雖對處分書聲明異議,嗣並對本院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已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駁回,是補費裁定已經合法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