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楊兆景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許慧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遵期補繳上訴費用後送達上訴人,本院書記官已另以處分書更正命補正裁定教示欄之記載,上訴人雖對處分書聲明異議,嗣並對本院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已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駁回,是補費裁定已經合法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