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陳瑜

  • 當事人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原 告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錦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李岳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啟正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章啟正之住所或居所。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章啟正之住所或居所資料,致無法送達司法文書,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張惠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