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林春鈴
- 法定代理人陳宜廷
- 原告林佳瑜、陳宥丞、李淑玲、楊凱鈞、趙豐榮、王惠莉、張智婷
- 被告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秋榮、黃明輝、呂鳳照、高淑蕊、謝周玉英、黃柏樺、黃志宏、黃傳修、黃美霜、黃傳輝、黃傳謙、黃傳德、黃玉芬、黃傳榮、羅仁陽、羅仁志、黃玉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原 告 林佳瑜 陳宥丞 李淑玲 楊凱鈞 趙豐榮 王惠莉 張智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律師 被 告 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廷 被 告 黃秋榮 黃明輝 呂鳳照 高淑蕊 謝周玉英 黃柏樺 黃志宏 黃傳修 黃美霜 黃傳輝 黃傳謙 黃傳德 黃玉芬 黃傳榮 羅仁陽 羅仁志 黃玉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年12月2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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