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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林春鈴
  • 法定代理人
    陳宜廷

  • 原告
    林佳瑜陳宥丞李淑玲楊凱鈞趙豐榮王惠莉張智婷
  • 被告
    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秋榮黃明輝呂鳳照高淑蕊謝周玉英黃柏樺黃志宏黃傳修黃美霜黃傳輝黃傳謙黃傳德黃玉芬黃傳榮羅仁陽羅仁志黃玉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原 告 林佳瑜 陳宥丞 李淑玲 楊凱鈞 趙豐榮 王惠莉 張智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律師 被 告 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廷 被 告 黃秋榮 黃明輝 呂鳳照 高淑蕊 謝周玉英 黃柏樺 黃志宏 黃傳修 黃美霜 黃傳輝 黃傳謙 黃傳德 黃玉芬 黃傳榮 羅仁陽 羅仁志 黃玉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年12月2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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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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