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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林佳瑜
原告
陳宥丞
原告
李淑玲
原告
楊凱鈞
原告
趙豐榮
原告
王惠莉
原告
張智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律師
被告
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廷
被告
黃秋榮
被告
黃明輝
被告
呂鳳照
被告
高淑蕊
被告
謝周玉英
被告
黃柏樺
被告
黃志宏
被告
黃傳修
被告
黃美霜
被告
黃傳輝
被告
黃傳謙
被告
黃傳德
被告
黃玉芬
被告
黃傳榮
被告
羅仁陽
被告
羅仁志
被告
黃玉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年12月2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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