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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5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曾育祺

原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被告
昇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新功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蔡宛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9日上午10時20 分,在本院簡易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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