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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返還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林禎瑩

上訴人
即被告
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22,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 441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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