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陳辰諭
陳文鋒
李美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聲明,僅表名「原判決廢棄」,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1,736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