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潘英芳
- 法定代理人鄭明慧
- 原告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柯慧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原 告 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即臨時管理人趙興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蔡維哲律師 被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即清理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慧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複 代理人 官芝羽律師 被 告 柯慧依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1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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