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潘英芳

原告
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即臨時管理人趙興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維哲律師
被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即清理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慧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複代理人
官芝羽律師
被告
柯慧依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1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