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 原告
- 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即臨時管理人趙興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維哲律師
- 被告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即清理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慧
- 訴訟代理人
- 鍾秉憲律師
- 複代理人
- 官芝羽律師
- 被告
- 柯慧依
- 訴訟代理人
- 許朝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1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