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陳乃翊
- 法定代理人陳詩縈、藍蔚文
- 原告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京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原 告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縈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被 告 京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蔚文 訴訟代理人 劉育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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