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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8號

給付作業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林伊倫

上訴人
即被告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診所
法定代理人
姜義正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家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作業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8萬8,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萬3,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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