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 原告
-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明仁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瑛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白禮維律師
- 被告
- 國防部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正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趙芷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2年3月10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採購計畫清單備註2.⑵及契約通用條款第12條㈦約定:「溫度、壓力等參數不得超過壓機性能上限,否則視同不合格」,原告以被告壓機有無達到製程參數確認表所載溫度、壓力參數,判斷被告壓機性能有無瑕疵,就被告壓機之瑕疵、瑕疵與未通過抗彈板性能測試而驗收不合格間之因果關係或相關性,應如何判斷?
㈡、是否同意本院先前爭點整理所製作之附表一、二,修正如本裁定附表一、二?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2年3月10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被告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於108年7月23日以備二五物字第1080004635號函覆原告前(見本院卷㈠第309至310頁),就原告於108年4月22日、同年月23日所交付之第一批貨物,係以何標準判斷原告交付纖維布之外觀?
㈡、被告就原告於上開時間所交付之第一批貨物驗收時,有無與原告投標時提供予被告之樣布對照、參考?
㈢、如有,何以被告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108年7月23日函記載「該廠已取得貴公司參標時投遞至國防部決標批次之樣布,後續依樣布為外觀檢驗標準判定」?
㈣、是否同意本院先前爭點整理所製作之附表一、二,修正如本裁定附表一、二?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標的 數量/契約價金(新臺幣) 約定交貨日期 (A)(民國) 實際交貨日期(B)(民國) 減價收受 (新臺幣) 被告主張(C): 原告主張(D): 已沒入履約保證金(E) (新臺幣) 逾期日數/數額計算比例 逾期違約金(新臺幣) 逾期日數/數額計算比例 逾期違約金(新臺幣) 1 第一批 3萬尺/2,100萬元 108年4月8日 108年4月22日/110年3月11日同意減價收受 減價105萬元後,以1,995萬元收受 133日/每日契約總價千分之5 13,965,000元 14日/每日契約總價萬分之1 29,400元(計算式:21,000,000×1/10,000×14) 無 2 第二批 同上 108年5月18日 無(被告於108年7月31日通知原告解約,於同年8月1日送達) 無 75日/每日契約總價千分之5 7,875,000元 18日/每日契約總價萬分之1 37,800元(計算式:21,000,000×1/10,000×18) 210萬元 3 第三批 同上 108年7月2日 無(被告於108年8月22日解約,於同年月26日送達) 無 55日/每日契約總價千分之5 5,775,000元 18日/每日契約總價萬分之1 37,800元(計算式同上) 210萬元 4 第四批 1萬尺/700萬元 108年8月1日 108年8月23日/108年11月12日同意減價收受 減價21萬元後,以679萬元收受 24日/每日契約總價千分之5 84萬元 22日/每日契約總價萬分之1 15,400元(計算式:7,000,000×1/10,000×22) 無 合計 7,000萬元 1,400萬元(契約總價20%,第一批之逾期違約金因與其他批貨物違約金合計超過契約總價20%,故實際上未扣除) 120,400元 42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權基礎 請求金額 (新臺幣) 1 第二、三批品項之履約保證金 民法第179條 420萬元(計算式:210萬+210萬) 2 第二、三批品項之逾期違約金 民法第179條 1,365萬元(計算式:7,875,000+5,775,000) 3 第一、四批品項之逾期違約金差額 民法第252條、第179條 795,200元(計算式:84萬-15,400-29,400) 小計 18,64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