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鑽號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國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正彬等間請求找補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萬1,813元(本訴部分為362萬1,257元、反訴部分773萬0,556元,合計1,135萬1,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6萬7,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