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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林禎瑩

  • 當事人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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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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