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49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曾婷琪
- 訴訟代理人
- 郭東霖
- 被告
- 芳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淑惠
- 被告
- 劉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鄭淑慧」之記載,應更正為「鄭淑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原告提出更正錯誤狀及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更正裁定為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