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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洪文慧

原告
羅春梅
原告
鄭滿月
原告
王仙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被告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大墭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被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光
被告
彭慶
被告
蔡實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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