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洪文慧
- 法定代理人歐大墭、林憲光
- 當事人羅春梅、鄭滿月、王仙蘭、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彭慶、蔡實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76號 原 告 羅春梅 鄭滿月 王仙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被 告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歐大墭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明正律師 王雅慧律師 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憲光 被 告 彭慶 蔡實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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