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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91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宣每

上 訴 人
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生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891號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7萬9,2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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