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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91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陳宣每

上訴人
即被告
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豪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鼎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詩蕓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24日110年度重訴字第891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2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逾期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民事科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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