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志豪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鼎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詩蕓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24日110年度重訴字第891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2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逾期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民事科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