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榮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麗卿、尹立群、林子原、陳定朋(下稱曾麗卿等4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判決上訴人此部分敗訴,上訴人對曾麗卿等4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