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 原告
- 吳裕昌
- 訴訟代理人
- 葉光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曹孟哲律師
- 被告
- 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年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3萬1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7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3萬1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7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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