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94號
- 原告
- 魏美娜
- 訴訟代理人
- 尹 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豪律師
- 被告
- 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煥智
- 被告
- 曹鵬山
- 被告
- 吳家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芝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前就【㈠原證6、12、19支票上所蓋用「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是否為該公司留存於「陽信銀行基隆分行第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陽信銀行三重分行第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之帳戶印鑑章?㈡如有疑義,請具狀向本院聲請查詢暨查詢內容,並表明願意負擔查詢費用】之事項,具狀向本院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