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32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曾禎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乙潔律師(辯論終結後提出委任狀)
- 被告
- 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民郎
- 被告
- 黃文烈
- 被告
- 衣學福
- 被告
- 呂祥泰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石娟娟律師
- 被告
- 黃子晏
- 被告
- 趙永泰
- 訴訟代理人
- 王捷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承庭律師
- 被告
- TEE TIONG HONG
- 被告
- 黃翎芳
- 訴訟代理人
- 陳韻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業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宛葶律師
- 被告
- 章永鑒
- 被告
- 蔡曉梅
- 被告
- 施景彬
- 被告
- 江明南
- 被告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被告
- 上一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柯志賢
- 法定代理人
- 上一 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熊誦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上三被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 原住000, Jalan Thamby Abdullah, 0000, Kuala Lumpur, Malaysia
劉彥玲律師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章永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章永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