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62號
- 上訴人
- 黃梓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金字第62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7,630元,折合新臺幣1,056,274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0年5月27日美金1元現金賣出匯率28.07新臺幣計算,37,630×28.07=1,056,27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