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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6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威帆

上訴人
黃梓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金字第62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7,630元,折合新臺幣1,056,274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0年5月27日美金1元現金賣出匯率28.07新臺幣計算,37,630×28.07=1,056,27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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