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61號
- 聲請人
- 毅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大任
- 代理人
- 周鈺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浩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107-NY-0000000 1 5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