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0號
- 聲 請 人
- 東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礎東
- 代 理 人 胡美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3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備註 1 東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莊礎東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南分行 109年9月3日 497,280元 S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