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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9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石珉千

聲請人
李紫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1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長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2 長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3 長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000-0 1 200 4 長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000-0 1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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