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蕭涵勻
- 當事人永耀鋼鋁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09號 聲 請 人 永耀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家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20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民芳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婷) 彰化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110年1月15日 928,075元 NN0000000 2 民芳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婷) 彰化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110年1月31日 929,000元 N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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