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23號
- 聲請人
- 鼎晟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佩亞
- 代理人
- 許時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文山溝子口郵局(台北172支)(廖瑞鴻) 臺北北門郵局 109年11月6日 800,000元 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