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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3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佳樺

聲請人
台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均鴻
代理人
曾煜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7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環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吉堃企業有限公司蔡新從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儲蓄部 103年10月30日 158,600元 S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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