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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賴錦華

聲請人
寶駿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輝
代理人
余馥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屆滿(因110年8月14日為星期六,為休息日,故以此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09年9月22日 186,300元 A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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