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邱于真
- 當事人國揚材料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23號 聲 請 人 國揚材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4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恆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林睿駿) 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110年5月31日 104,475元 N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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