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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2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洪文慧

聲請人
潘怡臻
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九一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九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0年十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527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工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 1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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