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622號
- 聲請人
- 許育彰
- 代理人
- 李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5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6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益芳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01~87-NF-000004 4 400000 2 益芳股份有限公司 87-NE-000001~87-NE-000004 4 40000 3 益芳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1~87-ND-000008 8 8000